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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抵扣进项税税率(交通运输抵扣进项税税率)


【新出台的政策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道路通行费规定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从这里可以看出抵扣凭证与之前相比有较大变化,先前”营改增”后的抵扣凭证,是凭通行费小票就可以进行抵扣,该小票正中盖有印着“国税局监制”字样的监制章。但从2018年1月开始,抵扣凭证上要求的却是电子普通发票,而且发票上必须注明增值税额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①高速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已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但是并没有立即替换掉现有政策,而是给了新政策具体的过渡时间。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这里规定的支付桥,闸通行费,依旧按原抵扣规定及抵扣凭证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而提到的“通行费发票”不是“电子普通发票”,还是按原来的方式进行处理。


电子普通发票一定能抵扣增值税进项吗?


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取得电子普通发票也不一定能抵扣增值税进项,其分为征税发票和不征税发票两种情况,且抵扣方式也不同。通行费目前主要有ETC和现付两种收取方式,而ETC又可分为预付充值后取得发票与实际消费后取得发票两种情况。


二、通行费分类


1、通行费分为ETC(预付充值、实际消费)和现付。其中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ETC付费客户如果选择的是预付充值,可自行选择在充值后或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索取发票。但是不要充值后马上就索要发票,因为充值以后索取的发票,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的。


2、ETC通行费


①预付充值: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②实际消费:


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后,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取得征税发票。


充值后未取发票,实际发生时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取得的是不征税发票。


上面明确指出,在预付充值的时候取得的发票,就是不征税发票;


在实际消费以后取得的发票,可能是征税发票或不征税发票。


走的是正常经营性收费公路,取得的是征税发票;


走的是政府还贷性公路,取得的是不征税发票。


征税发票和不征税发票有什么区别?


取得的是征税发票,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其它的不征税发票都是不可抵扣的。


3、通行费电子发票


①征税发票:


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


②不征税发票:


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征税发票:发票左上角有“通行费”字样的标识,且税率栏显示的是税率或征收率。


不征税发票: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的标识,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就是不征税发票。


三、总结


可以抵扣的通行费发票分为:


电子普通发票:


①带有“通行费”字样;


②税率栏有税率,税额栏有税额。


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用户,暂按原有方式缴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现金用户如何定义?


现金用户指到的是高速公路入口取得的卡或票,在出口将卡或票还给工作人员,直接用现金进行支付的方式。这种方式依然按原有的方式缴纳通行费,并且索取票据,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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