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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重庆企业所得税年报网上申报)

如果您有任何税收问题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2016年注册的企业,一直没业务,税务都是零申报,现在想把公司注销,国税已经注销,地税注销是什么流程?需要些什么文件?



税小福


如您的单位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注销时建议报送资料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如您的单位实行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开具清税证明需报送以下资料:


(1)《清税申报表》3份;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其他资料建议您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一下。


二、货币安置契税减免政策


贵单位你好,我是天生城拆迁安置户,我已经在海城集团北滨上院购买商品房一套,并将契税交给了售房部。后来听说拆迁安置协议书可以免除房屋契税,而且同属于天生城拆迁安置户的在海城集团购房均未交契税,我想咨询下这个减免政策是怎么回事?我在哪里可以查到相关文件?



税小福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一处或一处以上房屋,不补价差的免征契税;补价差的以所补差价为计税依据,按规定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2.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各类补偿性质款项可抵减契税计税依据。取得的一处以上房地产货币补偿可累加计算;购置一处以上房屋,可分别抵减契税计税依据,抵减总额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


(二)上述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地产权属人、公有住房使用人以及纳入征收补偿对象的被征收个人家庭成员。重新承受房屋包括“适用对象”之外权利人的(夫妻关系除外),对应房屋份额部分不适用上述减免规定。


(三)被征收个人应与房地产征收部门或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不得超过重新承受房屋“房地产权证”注明的发证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在补偿协议原件上注明抵减契税计税依据的额度,签注“已享受契税减免”意见,加盖印章。”


三、查询个人交税记录


怎么查询个人交税的记录,只能去财政局查,不能在网上查吗?



税小福


目前重庆地税电子税务局系统中可以查询到单位为个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您可以注册后查询个人完税信息或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网址为:http://dzswj.cq-l-tax.gov.cn/。


四、残保金最新优惠政策


您好 ,市局领导。据网上查询最新文件财税[2017]18号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残保金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扩大为注册3年内,人数小于30人,即可免交。请核实是否正确,谢谢!



税小福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您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五、二手商铺税负标准及相应缴纳主体


您好,能否告知目前渝中区二手商铺的税负标准及相应税负的缴纳主体?谢谢!



税小福


一、增值税:


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附加税费:


为增值税税金的12%,其中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三、土地增值税:


(一)核定征收: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


(二)查账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四、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税率为0.05%。


五、个人所得税:


(一)查实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转让非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管中,区分纳税人不同情况可按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二)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3% 。


个人购买商铺,购买方涉及以下税种:


一、契税:商业、办公、营业用房,车库等,应按法定税率3%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税率为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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