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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担保公司必须是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会找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那么担保人的一般条件都有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担保人的一般条件都有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解答:


  债权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张晓东律师解析:


  贷款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张晓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北京锟涵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曾在司法行政机关任职,主要从事商事诉讼仲裁、公司诉讼、婚姻家庭以及征地拆迁等领域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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