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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有何不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有何联系和区别)


小王毕业后开始创业,他开了一家快餐店,在经营餐饮服务的同时,还有不少外卖直接在网上销售,那么小王的经营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小李开了一家手机零售经营店,除了销售手机外,还提供充话费服务,安装宽带服务,那么小李的经营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混合销售和兼营,对于初学经济法的同学来说,是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傻傻分不清楚。这一对兄弟是比较难区分,甚至对于一些考过中级、税务师等的财税人士也会在此犯晕。


从今天开始,我们会推出系列易混淆概念辨析,帮助备考初级会计职称的同学理解提高。


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


1.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3.举例:


创业时代中的郭鑫年2019年10月刚创业时开了家建材店,买各种管线的同时,还为别人安装管线,提供安装管线服务,共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郭鑫年在一项销售建材的行为中既涉及了销售建材又涉及到提供建材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按照其主业应该是批发零售单位,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13万元。


兼营

兼营行为


1.概念: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营改增后,所有的增值税业务主要分为五大类: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只要一个单位的经营业务横跨上述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就是兼营行为(二项业务没有从属关系)。


2.具体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举例:


人民的名义中的侯亮平被人诬陷被停职检查,他一怒之下递交了辞职报告。辞职后他开了一家泰迪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移动网络服务、并且销售移动设备终端手机、智能穿戴等,还有话费充值、宽带出售等基础电信业务,2019年实现基础电信收入100万元,增值电信收入100万元,销售终端设备收入100万元。这里是有两类经营业务,三种税率业务,这两类经营行为彼此之间是没有关系的,这就是兼营。本例中侯亮平需要缴纳增值税:


100×9% 100×6% 100×13%=28万元。并且公司需要核算清楚,不能以销售话费名义销售手机全部按照话费税率,核算不清楚的,要从高适用税率,就全部按照13%来缴税,需要缴纳39万元增值税。


两者的关键区别

一、涉及业务的不同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涉及了货物、服务两种业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混合销售概念中只有“货物 服务”这一种形式的叠加。没有“货物 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 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 劳务”这些形式这和兼营有明显不同,兼营是五个类别业务中的任何两个都有可能叠加在一起的。


二、从属关系、关联关系不同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有从属关系。而兼营的各种业务之间是没有从属关系的。比如苏宁商场卖电器,因为顾客买电器了,苏宁电器就提供送货及安装的服务,这就是一项具备关联从属关系的销售行为。如果苏宁电器商场有一个物流服务子公司及维修服务子公司,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维修费,都提供送货服务、维修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特殊例外情况

一、餐饮行业外卖食品


餐饮行业,如果是堂食,按照餐饮服务6%缴税,如果是外卖,提供的是销售货物服务,理论上都应该是按13%缴税,但是由于餐饮行业特殊性及减税降费的要求,将此一兼营业务统一规定为餐饮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法律依据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第九条规定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规定 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要注意纳税人是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不是现场制作而是外购的,或者纳税人不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而是销售给批发者或转卖者,都不能按“餐饮服务”,而要按“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


“理个税”美食集团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堂食服务收入是100万元(其中外购烟酒销售10万元,饭店自己加工食品20万);外卖销售30万元(其中外购烟酒销售5万元,饭店自己加工的食品是10万元),问“理个税”美食集团11月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这个解题步骤就不讲了,留给大家思考,大家可以给我留言讨论。


二、货物销售 安装


特殊情况下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部分服务时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按兼营处理。


法律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个例外的规定的背后原因是,“货物 建筑、安装服务”这种模式,有它的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混合销售,就是很难判断出从属关系的,两者在总的销售额中相差不大,甚至有的服务比例还要更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定以销售货物为主,适用销售货物13%征税,纳税人负担重,争议很大;如果纳税人通过合同协议来证明是以建筑安装为主,全部按照建筑安装9%征税,国家税收又可能会流失,税收筹划的空间太大。所以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例规定,对此种情况进行明确区分,只要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就允许上述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兼营来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辨析就讲到这里,特殊情况比较多,大家要多加消化、理解,争取做到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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