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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怎样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在7月将一张异常凭证进行了进项转出处理,当时我们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现在税务机关通知已解除异常,允许我们抵扣进项。那请问我们已转出的进项如何再次进行抵扣呢?


纳税人在2021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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