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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

“稀释”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不能听之任之。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不能发文了之,后续的落地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法须紧紧跟上。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确定办法等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时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使最低工资制度更具操作性。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旨在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标准不只是简单体现在工资条上,它还被当作其它一些待遇的计算基数和底线,涉及到劳动者多方面的权益。比如,按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失业保险金、工伤伤残津贴等也都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这些待遇标准。


“稀释”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不能听之任之。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不能搞文件一发了之,后续的落地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法须应紧紧跟上。劳动行政部门要主动监管,刚性执法,不给稀释最低工资行为生存空间。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发现变相降低工资标准行为,提醒企业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企业代表组织要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让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劳动者也要拿起法律武器,对变相稀释最低工资的行为,敢于说“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当前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双重压力,逐步向劳动领域传导,一些企业经营遇到了暂时困难。因此,各地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多做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好最大“同心圆”的工作,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充分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给企业人工成本带来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科学测算调整的合理幅度。只有兼顾了劳资双方利益,最低工资标准才能发挥最大效能,真正实现劳资双赢、和谐发展。(何应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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