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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烟叶的增值税计税依据(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

一、烟叶收购环节的税收政策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464号)规定,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其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所称“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征收的原则,对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征税。收购金额计算公式为: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 10%)。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规定,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13%)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 烟叶税)×13%,其中:


1、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十10%)。


2、烟叶税=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二、烟叶收购环节的涉税会计处理


按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涉及核算烟叶收购环节业务的会计科目主要有“物资采购”、“库存商品”、“银行存款”和“应缴税费”等。由于烟草公司从烟农那里收购烟叶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烟草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注意进项税额是根据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13%)加以确定的。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烟草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末收购烟叶20000斤,烟叶收购价格3.5元/斤(含支付价外补贴10%),总计70000元,货款已全部支付。8月初商品提回并验收入库,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0000 70000×20%]×13%=10920


1、7月末,烟叶尚未提回时,根据有关收购凭证等作账务处理:


借:物资采购 7308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0920


贷:银行存款 70000


应缴税费-烟叶税 14000


2、8月初,烟叶提回入库时,根据收货单等凭证作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73080


贷:物资采购 7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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