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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吗?

拖欠工资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吗?

很多人可能都没有想过这个问题,也从未提过这样的诉讼请求。

笔者搜索了相关案例,持不支持观点的占主流,裁判文书中并没有给出更多的不支持的理由,只是笼统地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如以下案例:

(2016)京民申406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成群要求博通翔公司支付工资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2017)苏民申3338号

周锦昌又主张2013年-2014年工资利息3168元,既无与旺发建筑公司的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2017)川民申1418号

关于崔伟所主张的拖欠工资利息、误工费请求也无法律依据。故崔伟的该项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2017)黑民再522号

李金荣主张龙信公司给付尚欠工资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再审不予支持。

(2018)豫民再1404号

逯峰敖要求偃师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支付拖欠工资利息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也有极个别案例支持支付利息的,如以下案例:

(2020)闽民再282号

因石文宗等六人在劳动仲裁时并未请求支付利息,故该拖欠工资利息应从其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石文宗等六人请求参照民间借贷标准计算利息亦缺乏依据,本案拖欠工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14)雨民初字第322号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且在订立欠条后仍不按约支付原告工资,应承担本纠纷的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并承担拖欠工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要求支付逾期支付工资利息的,应当得到支持。

1、法律依据问题

大部分认为不应当支付利息的观点认为,要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确实没有相关规定,但劳动争议不仅仅适用劳动法,还可以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民事法律方面的理论,尤其是合同方面的规定及理论。这就涉及到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法虽然属于社会法,有国家干预的因素,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出售劳动力,用人单位购买劳动力并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社会关系,本质上还是属于大的民法调整的范畴,在劳动法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还是要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及理论。

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此也持肯定态度,解释的开始便指出“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里不仅规定了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制定,还将《民法典》放在了首要位置。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按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的审理。

所以,在劳动法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民法典》可以作为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本质上也是合同,劳动者出售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经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于拖欠工资要支付利息有约定,直接适用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适用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对劳动者的补偿,已经填补了劳动者的损失,不应当再支持利息损失。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前提是劳动者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只想要被拖欠的工资,不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弥补。

同时,经济补偿的规定是基于国家对劳动者弱势的帮助,是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不平等作出的规定,不能等同于是对劳动者损失的补偿。

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是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而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责令支付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行政要求,同样是出于国家干预的需要,不能等同于是对劳动者损失的补偿。

3、从公平角度考虑,也应当支持利息诉求。

《民法典》第六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条都规定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而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试想,买卖合同拖欠货款,利息可以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利息得不到支持,是不是觉得有些奇怪呢?

出售货物与出售劳动力(服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区别对待有违公平原则。

再则,用人单位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获得了利益,拖欠劳动者工资其实是用人单位使用了劳动者的资金,不支付利息,等于用人单位使用了无息贷款。

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十万元,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一年后才拿到工资,等于用人单位使用了一年的无息贷款。

用人单位从违约行为中获益,更加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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