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监管区隔
(二)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区分方式:主体扮演角色的路径
首先需要对“发行人”以及“控制人”进行界定。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2(a)(11)条项下“发行人”的用语不仅包括第2(a)(4)条所定义的“发行人”,还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或被发行人控制的人,以及任何与发行人一起间接或直接共同控制的人。关注控制人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假设控制人与发行人拥有相同的信息优势,而且通常更有可能去利用这种信息优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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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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