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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论文(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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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修正案增设犯罪谈法律人士的想法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作用

多数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作用是严密法网,但在作者看来,刑法修正案的主要作用是适应社会现实变化,进一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纠正司法实践的偏差。前者如,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如,催收非法债务罪等。


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降低早已在2017年的《民法总则》已有规定,原《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无民事责任能力为10周岁,而《民法总则》规定为8周岁;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没有变动,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除外。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催收非法债务罪、高空抛物罪等犯罪,实际上是对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违背犯罪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扩大化、量刑重刑化等倾向予以纠正。例如,寻衅滋事罪法律条文有“随意”“任意”等表述,意味着本罪的构成要件有“无事生非”的流氓动机。刑法修正案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司法实践可能需要重新审视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明文规定了自力救济权,受害人在情况紧迫等情形下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认定“非法债务”程序时限较长,索取非法债务不能认定寻衅滋事罪;扣留侵权人的财物可能产生冲突,例如,债权人扣留他人财物时限制了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等,受害人在情况紧迫等情形下索取合法债务是否成立非法拘禁罪,而有待法律人士讨论。


从修正案增设犯罪谈法律人士的想法

寻衅滋事罪犯罪在司法实践被“广泛”运用,与我国的法律研究与教学分不开。例如,不少著名的法学著作,或者论文认为寻衅滋事罪没有“流氓动机”这一构成要件,而法学研究与教育又深刻影响着司法实践,其中包括司法解释,其原因是司法界的许多法律人士通常接受了“高端”教育。


法学研究与教育倘若是为司法实践作“注解”或者“备注”,并寻求司法实践的合理性,可能没有多少真正的研究成果。法学研究、教育人员可以从事兼职律师可能是法学著作或者论文与司法实践“高度契合”的重要原因,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我国律师制度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司法实践追究刑事责任扩大化、量刑重刑化,使得我国的刑事辩护市场“发达”,却可能损害着司法的公平正义。就增设的高空抛物罪而言,以往的司法实践对高空抛物多数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同的法律行业的人士应当有不同的看法:


高空抛物的危险性与投毒、爆炸、决水等没有同等性,法律研究、教育人员应当研究类似犯罪没有等同性危害性的手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已决案件进行主动纠正;法律服务人员可以为已被追诉的行为人提供法律帮助。


司法实践量刑重刑化值得关注。例如,目前的司法实践以次数认定组织卖淫罪,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发表著作、论文或者讲解的观点是,行为人对卖淫人员没有控制作用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不是选择“沉默”;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作出裁判,而不是选择“服从”实践;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据理力争”地为行为人辩护,而不是选择与委托人“要价”等。


正确解读法律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无论从结构和内容均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历次修正案可能均有有防止司法权扩张之效。其他法律修正案也是如此,也有防止公权力扩张的目的,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防止行政权的扩张。不同的法律人士对法律修正,或者修订案应当正确解读,仅从公权力行使解读法律修订案,不符合法律人应有的职业道德。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防止行政权的扩张


@南京徐剑漫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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