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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电话)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你公司2015年7月认证并抵扣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2015年8月认证并抵扣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检查计算,你公司2015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6,509.40元,2015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2,552.62元,2015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595.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纳增值税9,657.74元的偷税行为,我局拟按0.5倍比例,处以4,828.87元罚款。


以上拟罚款金额共计4,828.87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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