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实施意见》及4个配套管理办法经广西区政府审议通过。此举旨在将海洋空间治理纳入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提升生态用海、生态管海水平。
《实施意见》和4个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广西海域、无居民海岛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海域、海岛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沿海各省市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规定作了突破、优化、创新,旨在深入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用严格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和措施倒逼海洋经济走“绿色、低碳、高效、循环”发展之路,不断促进向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实施意见》主要包含6个部分,以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加强政府引导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明确权责创新构建监管体系为原则,提出着重从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管理办法、健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产权体系、规范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优化用海用岛审批流程、加强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监管等方面开展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区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市场化出让海域海岛比例逐年提高,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执行到位。
《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管理办法》规定了适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8种情形,对已不具备海域属性、事实形成陆域的碎片海域提出了处置意见,有利于盘活闲置海域资源,解决长期困扰地方发展的项目用海问题,有利于地方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明确了海洋生态补偿主要包括以政府主动投入为主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由损害生态用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海洋自行开展生态修复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同时明确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创新性地解决了目前广西区对损害海洋生态行为无法追责、要求用海单位开展生态修复于法无据的问题。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是指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构筑物和开放式用海。按照国家严控新增围填海的要求,该办法通过调整优化用海方式,在不新增围填海的前提下,使地方可以灵活开展项目用海审批,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管理办法》提出了列入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黑名单的情形、认定程序,规定了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的8种处理措施。办法首次提出建立全区用海黑名单制度,规范用海行为,填补了广西用海诚信制度的空白。
通讯员:李 鹏 杨晓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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