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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误导性陈述(证券法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3月15日晚间,3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因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3月16日,3家公司股票均以跌停收盘。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证券法中,信披违规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大类,与真实、准确、完整这三大信披要求大致对应。之前的监管实践中,涉及真实性(虚假记载)、完整性(重大遗漏)的比较多,因为真假和有无的问题,相对好判断,准确与否的问题,判断难度相对较高。


据记者梳理,新证券法实施以前,多家上市公司因“误导性陈述”领到证监会“顶格处罚”的罚单。


“在时下二级市场波动明显、炒作避险两种情绪都放大的特殊时期,以上市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为由,监管层集中调查多家上市公司,可视为加大了对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监管力度。”陈波表示,新证券法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处罚力度,以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为例,处罚上限从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不过,原来信披违规的处罚金额标准不高,所以被顶格处罚的公司较多,而且即使是顶格处罚,市场也普遍认为不足以震慑上市公司。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后,处罚责任的区间拉大,监管层监管力度更大,有助于更精确地因案施罚,做到过罚相当。”


此外,由于新证券法对证券集体诉讼做了新的规定,信息披露违规的民事赔偿风险也大大增加了。


“以后上市公司要重视合规、重视信披,不仅仅是董秘,上市公司实控人也要加强学习,强化合规意识,这样才能保障信披合规准确。”胡晓辉表示。


本文源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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