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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洗沙矿产资源税(河沙资源税怎么征收)

1.明确资源税销售额不包含的内容。


2.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如果属于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但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新增)


3.明确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法和顺序。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4.明确资源税扣税规则。


计税依据的扣减——资源税销售额、销售量的扣减——体现“税不重征”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新增)


(1)外购后混合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例题1】A矿业公司2021年1月8日购入1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铁原矿(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自采的铁原矿混合进行销售,销售额为480万元。已知当地铁原矿税率为4%,则:A矿业公司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外购铁原矿购进金额150万元。


应纳资源税税额=(铁原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原矿购进金额)×税率


=(480-150)×4%=13.2(万元)。


【例题2】某煤矿将外购原煤和自采原煤按照1∶1的比例混合在一起销售,2021年1月销售混合原煤6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经增值税发票确认,外购原煤单价490元/吨(不含增值税),该煤矿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计算当期该煤矿应纳的资源税。


【答案及解析】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600×1/2×490÷10000=14.7(万元)


应税原煤计税依据=30-14.7=15.3(万元)


应纳资源税=15.3×8%=1.22(万元)。


(2)外购后混产销售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例题】A矿业公司2021年1月8日购入1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铁原矿(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自采的铁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铁选矿进行销售,销售额为520万元。已知当地铁原矿税率为4%,铁选矿税率为2%,则:A矿业公司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150×(4%÷2%)=300(万元),应纳资源税税额=(铁选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税率=(520-300)×2%=4.4(万元)。


要点


具体规定


扣减依据


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扣减限度


(1)“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的扣减限额以“计税销售数量”减至0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2)“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为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5.补充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资源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原优惠政策(新增)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6.补充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和免税资源的销售额、销售量划分规则,以及面对多项优惠政策把握规则。


(五)资源税减免税的享受(新增)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7.明确资源税纳税地点和征管机构。


征管要点


具体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征管机构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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