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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属于第几次分配(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属于第几次分配方式)

《求是》杂志第20期发表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在这篇文章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促进共同富裕的总体思路,这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第三次分配,到底指什么?


第三次分配最早是中国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市场经济》一书中提出来的:




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




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侧重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




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



(图片来源:公益时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首次明确以第三次分配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确立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慈善法》2016年颁布后进一步释放出新时代党和国家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的重大信号,成为建设更有优势的分配制度、开创中国特色公益慈善道路、走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战略指引。



(图片来源:公益时报)




由于诸多原因,公益慈善事业在进入社会领域发挥作用方面还遇到不少障碍,如社会认知度不高,专业能力需要培养,社会募集资金增速有限,参与社会治理的水平也有待提升。这样的现状既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需要在体制机制、政策建设等诸多方面不断改革创新。




优化分配机制,不搞“劫富济贫”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共同富裕,分配机制的不断完善优化是绕不开的重大课题。



(图片来源:公益时报)




改革开放以来,从提出“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到搞活乡镇企业和私营经济;从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系列改革举措为经济快速增长创造了条件,激发创造热情、点燃创业激情,为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我们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带头人。




从长远来看,鼓励先富,最终目的是为了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任何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都是社会的企业。近年来,在公益事业中用心用力,在抗疫斗争中捐款捐物,越来越多企业家在回报社会中获得社会认可。民营企业家富起来以后,要见贤思齐,增强家国情怀、担当社会责任,发挥先富帮后富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共同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必须看到,第三次分配不是“劫富济贫”,也决不搞“逼捐”,回报社会应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高收入群体和企业积极主动投入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必将点亮道德之光、汇聚社会暖流,更好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的征途,有先富与后富的逻辑,三次分配是先富带后富的体现与实践,显然不能被错误理解为“劫富济贫”。“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这一表述的关键词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已经明确表明了态度。三次分配主要是为了在全社会强调共同富裕的意识与社会公正的价值观,通过这种途径,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体系行动,形成良性循环,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增加,而且捐助者的成就感、价值感也在增加。



(图片来源:公益时报)




促进共同富裕,我国三次分配的空间很大,效果也会明显,关键是构建好激励体系与保障体系。前者包括社会道德舆论、税收体系,特别是财产税、捐赠税收减免政策等;后者需有效的信托法律制度,以及一些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是慈善团体承担慈善捐赠的收集、转移和分配等活动。在这些方面,还有相当多的改革创新任务,需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同时有效破除对“三次分配”的认识误区,确保三次分配在与促进国家发展、提升人民福祉的需要同行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次分配应更鼓励个人捐赠


第三次分配相较于第二次分配的主要特征在于,第二次分配是以政府及其部门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强制性手段实现的,而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企业、个人等多元社会力量自愿捐献的基础之上,个人捐赠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属性来看,个人捐赠是第三次分配的本质特征。第三次分配是以慈善事业为表现形态,而慈善事业整体上是一种混合型社会分配方式。它的资源来源通常包括三种渠道:一是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的捐赠,往往兼有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内容;二是政府财政对慈善事业的资助,比如,在部分发达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大量慈善组织获得了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这属于再分配的范畴;三是社会公众的个人捐赠,它是社会公众在获得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所进行的自愿捐献,而这正是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也是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内容和本质所在。




另一方面,就功能而言,个人捐赠是第三次分配的核心支撑。尽管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来自政府的资助和企业的捐赠,但如果过分依赖前者则可能影响慈善组织的独立性,而企业捐赠由于受到资本逐利本性的影响,往往牵涉商业利益、资源交换等非慈善因素。与前两者相比,个人捐赠的稳定性更强,也更符合第三次分配的初衷。如果包括高收入群体在内的社会成员广泛参与,不仅能够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厚实的经济基础,进而真正发挥第三次分配的有益补充功能,而且能够起到提升社会道德、润滑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功能。



(图片来源:摄图网)




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不断推进,第三次分配将进一步完善财富收入分配格局,增强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和社会道德建设,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编辑 | 王秉文


二审 | 杨春治


三审 | 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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