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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前必须通过复议么(税务必须先行政复议才能行政诉讼的有哪些)


在我国,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纳税问题上,那就不是这么回事了,因为有个双前置,那就是欲起诉必选复议,欲复议必先完税。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上面图片文字复制如下: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该规定保证了国家征税权的顺利实施,众所周知,如果走司法程序,一个案子短则数月,长则数年,那必然给税收的征收入库带来很大的麻烦,而国家机器的运转肯定离不开税收,总是以诉讼的形式“合理拖欠”,这公共治理也就无从谈起!


当然了,如今我们国家的财力也逐步雄厚起来,家底厚实了,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而且在2015年就差点完成修改,只是最后全国人大没同意。可能也是基于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是比较单薄的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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