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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一、自编案例


深圳ABC公司规定,每个月第20日发放员工上月工资。王大锤一直觉得工资发放得太晚了,影响自己的还贷行为。




二、问题


公司ABC每月20日发放员工上月工资的行为是否违法?




三、解析


(一)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工资支付时间?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标准、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定,但不得违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法及原劳动部以及广西的规定均没有明确具体的工资支付时间,原劳动部的《规定》中主张以约定为主,以每月支付一次为原则,符合以当事人合意为主的理念。


无法明确具体的工资支付时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全国一盘棋,各行各业存在各自的特点,没有办法统一规定的具体时间。只能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本质上,工资支付时间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事项,应当以双方合意为主,国家管控为辅。而工资的组成和结构又多种多样,有些工资适合每月支付,有些工资不合适每月支付。例如年薪、季度奖、半年奖等此类需要满足一定期限条件才需支付的工资就不适合每月发放一次的规定。


(二)深圳如何规定工资支付时间?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深圳进一步明确了支付时间的要求。笔者认为,即使放在深圳,每月20日支付上月工资也并没有违法深圳的规定。深圳规定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于支付周期的理解。


支付周期必须基于工资结算周期,社会通行做法都是以一个自然月为工资计发周期。而支付周期的起算日就是工资计发周期结束后的第一日,所以结算周期的最后一日也就是该周期的期满之日。


举例,王大锤的2021年5月工资计发周期为5月1日至5月31日,其工资的支付周期就是6月1日至30日。


根据深圳的规定,公司和王大锤的约定工资支付时间最迟不得晚于7月7日,所以即使根据约定,公司也必须最晚在7月7日支付王大锤工资,否则违法。


为什么深圳会规定“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这应该是基于工资类型、结构的不同而赋予用人单位的管理弹性,以适应各类行业和不同工资支付条件下的客观现实。


综上所述,即使不同地域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不一致,但是
均会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管理弹性,毕竟,当月发上月的工资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该行为并没有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索取权,所以法律法规没有必要进行否定性评价。


最后,案例中当月发放上月工资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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