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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发票抵扣科目设置(运输客票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第一:明确主体,


能抵扣进项的的会计主体的身份是一般纳税人。


第二:明确时间节点,


2019年4月1日之后购进的相关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票面日期在此之前的不能抵扣。


第三:明确服务内容,


只有购进的国内的旅客运输服务才能抵扣进项税,而购进的国际的、港澳台的则不能,因为这里的国内国际是以关境区分的,而国际运输服务是零税率或免税的,所以购进国际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第四:明确用途,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人员的可以抵扣。例如劳务派遣人员的,视同为本单位员工购进的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但比如从外边中介机构聘请的顾问专家,公司负担的客运费,如果其没有和公司签订任职受雇的劳动合同,则不允许抵扣进项。


另外如果公司为了奖励自己的优秀员工旅游购进的客运服务,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还有其他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形,这些也不能抵扣。因为与生产活动无关。


第五:明确抵扣凭证,


1、电子普票(注:只能是电子普票可按照票面注明税额进行抵扣,如果取得的是纸质版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


第2、3、4项注意票面包含旅客身份信息,所以出租车票,长途客运的手撕发票这类的不能计算抵扣。


第六:明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注:这里只包含票价 燃油附加,不包含收取的基金类费用)


3、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票面金额÷(1 9%)×9%


4、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第七: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第六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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