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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懂事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怎么纳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本文对此进行阐述。(政策截止2017年6月20日)



主要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有关法规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9年8月17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政策总结:


1.如果个人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其取得的董事费和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只领取董事费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仍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3.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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