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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法人风险(担保公司的法人承担哪些责任)


  一、信用风险


  险良好的信用秩序是担保机构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但由于中国国情的限制和影响,中国社会信用体制一直未得到有力的建设,从上到下对信用问题也未重视过,当然也包括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在内的经济主体,曾在信用观念和道德风险上呈日益恶化的趋势,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制假贩假、产品质量低劣、逃废债务、内控不严、财务信息严重失真、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生产规模小、固定资产少、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管理水平落后、特别是信用观念薄弱、偿债和抵押担保能力差等方面,和大企业相比,融资环境明显不利,同样,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方面。


  二、素质风险


  质风险产生信用风险最关键的因素是企业经营者的素质风险,我国多数中小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尤其是部分乡镇企业家普遍出身于农村)自身素质低下,经营思想保守,局限性较大,大多实行家族式管理,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家族成员把持企业的重要管理岗位,在经营上决策往往权利集中,独断专行,很不利于企业集聚优秀的人才,更不利于发挥内行和管理专家的作用,企业发展严重地缺乏扩张力、成长性、科学性和计划性,有的企业甚至依靠不争夺竞争行为生存,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信用水平。这也是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投资者不愿投资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


  三、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通常在业务办理前,担保机构和银行最需要重视和关心的是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对于借款人所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仅能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并不能完全相信其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包括年度审计报告)。要对自身担保权益负责,就必须深入其财务内部,进行审核。对于一些有虚饰成份的财务数据,如货币资金、应收帐款、短期投资、应付帐款等等重要指标,必须要认真核实。尤其对于某些应收帐款收帐期延长、应收款和存货剧增、销售上升利润减少、成本上升收益减少等主要财务指标发生异常变化的情况,担保工作人员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发展过程中,片面强调大企业,从金融环境看,我国金融体系也一直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为主要对象。迄今为止,仅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于缺乏基本的制度保障,中小企业包括担保机构的发展稳定性受到极大的制约。以担保机构为例,《担保法》为担保机构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担保机构的专业性较强,《担保法》的部分条款过于笼统,比较侧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而对保证人的权益保护不够,很不适合担保机构业务活动的需要。例如:《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但是在一些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很多地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是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而保证人不是债权人,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即便有了《担保法》的规定,但事实上,某些抵押权还是很难登记落实在担保机构头上.


  五、内控风险


  内控风险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与贷款银行签订比例担保协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担保业务,防范、控制和分散化解担保风险.


  六、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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