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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全面资源税税率(2019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资源税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作用。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省财政厅厅长晏婉萍作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秉清作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我们结合贵州实际,起草了《决定草案》,明确了我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决定草案》是贯彻《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法定要求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税要求。”晏婉萍作说明时说。


2019年9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召开三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研究。同时,积极开展资源税目、税率及计征方式等调查研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县两级政府以及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形成了《决定草案》。


省人大财经委提前参加了《决定(草案)》起草、修改等相关工作,收到《决定(草案)》后立即组织开展研讨,查阅相关资料,采取书面发函和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征求九个市(州)人大、省直相关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及部分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意见建议。并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7月10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并列入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


省人大财经委关于《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指出,根据《资源税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我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对于我省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十分必要和迫切。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与我省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符合法律规定和贵州实际。


《决定草案》遵循法定原则,税目税率的确定严格执行《资源税法》规定。遵循法定授权原则,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确定。遵循稳妥审慎原则,对我省已开采资源的税率总体实施平移,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个别税率、未开采资源税率和计征方式进行合理设置调整。


关于税目,我省现行资源税共设置22个税目及金属矿、非金属矿2个兜底税目。《资源税法》对我国目前所有资源共设置164个税目,按照法定原则及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要求,我省拟对已探明储量并发放采矿许可证的资源共设置63个税目。


关于税率,《资源税法》规定了固定和幅度两类税率。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的原则与方法为:一是对天然气、页岩气、铝、中重稀土等4个税目实行《资源税法》规定的固定税率。二是其余59个税目分三种情形拟定适用税率,其中明确对战略性矿产资源轻稀土采用幅度税率的最高税率,通过税收调节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决定草案》还明确了除《资源税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税收减免情形外,贵州拟确定的资源税减免的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不含责任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二是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记者 吕跃


编校: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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