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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停业期限不得超过)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一、本次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按次纳税与起征点之间,是否具有特殊的逻辑关系?




未发现。


按次纳税、按期纳税,它们与起征点之间的关系,等距离。




三、起征点以上,按次纳税是否受歧视?


没发现。


按期纳税起征点以上,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按次纳税起征点以上,也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没发现按次纳税受到歧视。


四、本次免税,按次纳税是否可以平等地享受到?


本次免税,应该是无差别免税吧?




五、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是否可以按次纳税?




可以。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六、偶然一次纳税,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免税?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七、个人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个人,非常确定、明确地被排除在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注意:


这里的表述,“可以按规定申请”。




八、“其他个人”,是否属于“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人,当然包括“其他个人”。




九、疑问




其他个人,是不能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注意:




以上红字部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




当然,也就不包括“其他个人”。




也就是说,个人、其他个人,不能办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申请就可以办了???




十、建议




尽快完善《税收征管法》法律体系。




特别是个所得税全员申报后,税务登记相关管理规定更有必要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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