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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贵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自10月18日起


贵阳市直单位出差人员


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情况下


须严格按规定交纳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贵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贵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以及《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近日,贵阳市财政局会同贵阳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筑财行〔2019〕159号),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用车情况下,须严格按规定交纳差旅伙食费和交通费。针对交纳标准,通知分类制定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



市直单位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 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此外,通知要求各区(县、市)、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通知还提出,各区(县、市)要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市直单位可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以尽早形成全市同步规范的局面。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收交的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将持续推进我市包括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在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务支出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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