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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税负率计算表(农产品增值税税负率是多少)


供应商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进项税额=111000÷(1 11%)×11%=11000元


第二类,供应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2017年7月1日起企业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可予以抵扣(不包括不允许抵扣的情形),同例,企业2017年7月向该供应商购入农产品,价税合计111000元,供应商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747.57元,尽管不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但仍要认证(勾选),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111000÷(1 3%)×11%=11747.57元


第三类,供应商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批发零售企业。按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鲜活肉产品(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按规定供应商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算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同例,企业2017年7月向该供应商购入农产品,价税合计111000元,供应商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企业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供应商可选择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然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类,供应商为农业生产者(个人)。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例,企业2017年7月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买价111000元,则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1221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111000×11%=12210元


第五类,供应商为农业生产者(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例,企业2017年7月向该供应商购买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买价111000元,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1221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111000×11%=12210元


从以上五类情况可以看出,在采购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或购买农产品能取得最大进项税额12210元,其次是向小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能取得进项税额11747.57元,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能取得进项税额11000元,向享收增值税免税的批发零售企业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进项税额。


假如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非小型微利企业);以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为测算标准;设采购价格为X,则计算公式为:


[X÷(1 11%)-X]×25% X÷(1 11%)×11%=111000-X


由以上公式算出X=103320.76元。即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供应商,其农产品价格降到103320.76元时,企业税负与以111000元的价格向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购进农产品税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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