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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游泳馆预售卡活动方案)



张女士收到酒店短信通知截图。


100次游泳卡还剩80余次即将过期,咋办?


张女士办理的这张游泳次卡正面注明了“常德柳园锦江酒店”“康体中心一卡通”,背面未设置有效期一栏,也没有填写办卡日期。她气愤地表示,当初办卡时工作人员没说卡会过期,卡上也没有标注截止日期等信息,商家没有起到告知义务,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据了解,常德柳园锦江酒店康体中心推出了两种次卡,一种是580元可消费10次的,另一种是4000元可消费100次的,前者未设置有效期,后者的有效期是一年,从购卡当日开始计算,过期作废。面对张女士的质疑,康体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复,当初消费者办理入会时经办人员肯定有讲过有效期。但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对游泳次卡有效期一年一事争执不下。



市民张女士与常德晚报记者聊天记录。


市消委:酒店侵权,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针对张女士遇到的情况以及常德柳园锦江酒店康体中心的回应,常德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张婕表示,张女士办理的游泳次卡没有限定使用人,属于不记名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酒店对游泳100次的预付卡设定一年的有效期,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设定不管是否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均属无效。



常德柳园锦江酒店”“康体中心一卡通”正反面照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张婕说,酒店工作人员对于次卡有效期的口头告知属于典型的排除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张女士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维权。


酒店:同意协商并进行了退款处理



常德柳园锦江酒店与消费者就会员卡有效期的质疑事宜进行了协商处理。


据了解,常德柳园锦江酒店与消费者就会员卡有效期的质疑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得到消费者满意确认。酒店推出的康体一卡通销售价格为每张4000元,可享受100次康体消费,截至协商当日,消费者已消费17次,余下83次按均价折算合计金额为3320元,酒店已于5月31日以现金形式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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