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60)《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693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至2021年8月27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6月,2019年5月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李沧区税务局于2019年9月18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于2018年1月4日起走逃(失联)。
(二)你单位在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青岛***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等38家单位,发票金额合计5969070.56元,税额合计1014741.97元,价税合计6983812.53元。
你单位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取得临沂市***木业有限公司、青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青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费县***板材厂、费县***木制品加工厂7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发票金额合计5906994.58元,税额1004170.42元,价税合计6911165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04170.42元。
(三)经对你单位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中查询到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账户信息查询,存在资金回流、资金闪进闪出的情形。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向青岛燊鸿新业模具有限公司等38家单位开具的8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969070.56元,税额合计1014741.97元,价税合计6983812.53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你单位取得青岛文鑫银满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合计5906994.58元,税额合计1004170.42元,价税合计691116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