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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契税暂行条例(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修订2019)


5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石化清作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剑川作关于《贵州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契税是地方税重要税种,贵州省按照市、县两级20:80比例分享。2011年至2020年,全省累计征收契税713.87亿元,其中,2020年为94.26亿元,占全省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5.28%,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健全地方税体系,结合贵州实际,我们拟定了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形成了《决定》。”石化清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试行。为贯彻好该法,根据《契税法》授权,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的《决定(草案)》,对于我省税收法定原则,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十分必要和迫切。”黄剑川进一步阐释了制定决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草案)》坚持法定授权原则,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办法严格按照《契税法》规定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坚持稳妥审慎原则,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优化营商环境。注重保障民生及扶危济困,对契税优惠政策进行了一定优化。


关于适用税率,《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决定(草案)》拟维持我省现行契税税率3%不变,与重庆、云南、广西等省份一致,略低于湖南省4%的税率。我省暂不实施住房权属转移的差别税率,主要考虑我省契税税率已是《契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若实施差别税率将导致相关纳税人住房交易税负上升,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不利于激发社会投资和消费。据了解,为保持税制稳定,全国大多数省份也暂未考虑实施差别税率。


关于税收减免,除《契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决定(草案)》对法定授权的两种情形拟定了契税具体免征办法。一是关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情形,拟确定为“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省内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在省内选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互换,不交纳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上述规定既彰显公平、公正、公允,也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二是关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情形,拟确定为“在本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上述规定符合扶危济困的精神,并与多数省份的政策保持一致。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告指出,《决定(草案)》合理设定契税适用税率,细化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和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下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办法,与我省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稳妥审慎,有利于维护现行税负稳定、优化营商环境,体现了扶危济困的精神,符合法律规定和贵州实际。


编校: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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