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机关免责依据。登报声明后,行政机关可以放心补办相关证件,避免承担相对人虚假遗失而误发证件的责任。因为法定机关不能因为证件遗失而去查找,故以登报的程序作为一个说明。
我国关于登报声明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失声明还包括以下内容:
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IC卡及数字证书遗失声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声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声明
财政登记证遗失声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遗失声明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遗失声明
社保登记证遗失声明
各类发票遗失声明
海运提单遗失声明
支票、合同遗失声明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声明
扩展资料:最近国家司法局及各省出台了强制登报相关说明,请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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