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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税务筹划(以应税消费品抵债的税收筹划)




话说近期湖北有这样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原告化工公司与被告建材公司有混凝土购销业务往来,但此前两家企业因买卖合同纠纷打起了官司,而原告和被告在今年疫情期间经营都陷于困境,货款付不了了,承办法官就提议当事人以货抵债,最后两家企业都接受,皆大欢喜。


企业经营总是充满意外,企业家有时候不得不面对“钱就没有,货就有一堆”的尴尬局面,这时“以货抵债”不失为一种盘活企业资产的不错的选择。


那作为财务人员,如果企业发生“以货抵债”业务,会计上和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在会计层面,“以货抵债”属于债务重组行为。


旧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确认两项损益:分别是对所清偿债务行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以及对偿债资产转让确认资产处置损益,两者都讲究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


后来财政部在2019年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作出了修订,指出将这两项损益分得那么细对报表使用者而言效益有限,新准则下“以货抵债”需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注意,新准则讲究的是“账面价值”。


结合下文分析会提到的增值税问题,新准则下“以货抵债”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账面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见下文分析


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按差额确认,可能在借方)




二、税务处理

在税法层面,“以货抵债”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以货抵债”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里面列举得很明确,属于债务重组行为,债务人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处理,要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损益以及债务重组损益。


很熟悉?没错,这跟旧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很类似,所得税法规也讲究 “公允价值”,因此跟讲究“账面价值”的旧准则之间存在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怎么调?


  • 针对资产转让损益部分: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内按货物公允价填写视同销售收入,按账面原值填写视同销售成本;
  • 针对债务重组损益部分:在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第1列填写账载“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金额,在第2行第2列填写“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即债务重组损失额的税收金额。


>>增值税


“以货抵债”在增值税层面属于货物销售行为,而不是“视同销售行为”因为“以货抵债”不符合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视同销售”情形,而且所抵偿的债务可以理解为以货物换取了“其他经济利益”,整体符合“有偿”转让货物的情况。


为什么要特地强调“以货抵债”不属于“视同销售”?


如果属于“视同销售”,那抵债货物的增值税销售额就应该按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价格近似于货物“公允价值”;但如果只是单纯货物销售行为,那该批货物的销售额就该和“其他经济利益”——所清偿债务价值一致。


由于增值税相关法规缺少对“其他经济利益”如何定价的条款,因此参考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它的价值等同于所清偿负债账面价值较合理——也就是说,销项税额不是以“存货账面价值×适用税率”计算,而是将负债账面价值作为含税销售额来进行还原计算的。




三、结论

看似简单的“以货抵款” 这其中的账务与涉税处理并不简单:


1、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需用货物账面价值加上增值税之和,与负债账面价值之差作损益确认


2、增值税要将所抵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含税销售额用以计算确认


3、企业所得税上可能存在税会差异,需要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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