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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开户流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哪)


本期内容目录



全文共6035字,建议阅读时间18分钟


1. 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4月23日,最高法发布通知,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根据通知,《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其中,《会议纪要》提出,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但是该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同时列明民法典的具体条文和《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司法解释时,不必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的相关条文。


2. 上交所、深交所:明确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以下统称《指引》),对公司债券审核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指引》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主要关注公司债券发行人四方面的重点事项:


一是明确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非经营性往来、大额对外担保、股权结构不稳定等情况


二是细化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要求,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债务结构和债务篮子不合理、债务过度激进扩张、大额资产受限、现金流或盈利缺乏稳定性,以及财务指标明显异常等情形


三是特定类型发行人,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属于“母弱子强”的投资控股型发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评级下调、债务违约记录等需要关注的情形,并对城市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特定类型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特别明确


四是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以及执业质量评价记录情况。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负面执业记录的,将加大审核问询力度,推进实施分类审核


3. 最高法:修改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4月21日,最高法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并发布。此次修改共新增五条、修改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根据金融行业发展情况,增加了对若干新型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的管辖;二是新增上海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三是明确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四是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五是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范围。


本次修改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北京、上海各自的区域功能定位特点,统筹协调北京、上海两地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在管辖范围和文字表述方面,《规定》原则上与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辖规定保持了一致,同时根据两地各自特点,予以不同规定。


3月16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三是对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4. 证监会、上交所完善科创板“硬科技”标准

4月16日,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 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二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以及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三是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四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和申报、推荐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限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与科创板定位相关的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保荐机构应当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对发行人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以及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并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说明具体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等,同时在上市保荐书中说明核查结论及依据。保荐机构核查时,应当结合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应简单根据相关数量指标得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结论。


5. 央行: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

4月16日,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和工作要求。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三是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和逻辑,明确人民银行结合风险评估发现问题的性质、复杂性和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二)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二是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四是为防范境外机构反洗钱监管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对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的管理要求


(三)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一是删除质询措施,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便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问题和风险隐患。二是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三是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四是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四)完善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在适用范围中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


6. 财政部、证监会:原中小板上市公司2022年起全面实施企业内控规范体系

4月8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公布《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明确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相关事项。


《通知》要求,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准确识别、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内外部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优化信息系统,加强内部监督,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规定披露内控相关信息,鼓励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


7. 中证协:加强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

4月7日,中证协全面修订配套规则形成《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自2021年5月7日起实施。


《指引》适用于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的报价内部约束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的报价内部约束行为实施自律管理。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如有变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可以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确定,项目平均成本应当覆盖全业务流程的投入与所有应当计提的摊销。承销机构报价内部约束线明显有失客观和行业公允的,协会可以建议其按照行业平均值执行。公司债券项目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并在内部特批程序履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载明低于内部约束线的原因。


8. 自然资源部:要求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

4月6日,自然资源部公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通知》要求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通知》明确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9. 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南出台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于4月6日公布实施。


《指南》明确,存续期管理机构由每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指定一家机构担任,该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为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应由总行或总部牵头,下属分支行、分支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协助配合,原则上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存续期风险管理


存续期管理机构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应制定风险分类标准、评估体系、方法和流程,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存续企业分类管理应以反映债务融资工具的偿付风险为核心目标。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将存续企业划分为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特别关注类、重点关注类和一般关注类企业组成关注池,需要持续关注其信用风险变化,存续期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企业比例,但关注池企业数量(至少1 家)原则上应不少于存续期内企业数量的5%


存续期企业存在重大信用风险的,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出现以下情形且未达到特别关注类标准的,当列入重点关注类:(一)企业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二)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大违约情况;(四)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特别关注类企业还应重点关注诉讼、资产处置、债券违约处置和破产等信息。


存续期管理机构可结合企业风险类别和监测渠道特点设置不同监测频率,将定期监测与不定期监测相结合。存续期管理机构每年对关注池企业开展的常规排查中应至少有两次包括风险排查。对于重点关注类企业,存续期管理机构应以不低于每年两次的频率通过现场方式开展排查。存续期管理机构应视情况每年选择部分关注池企业开展压力测试。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末将兑付、付息排查结果报送协会。若排查中发现偿付资金未落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协会,并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适时开展后续工作。


10. 央行: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备案管理规定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独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且同时最多只能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任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控股公司履职的时间和精力。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分设。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在本公司参股或者在其控股的机构担任董事、监事之外,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当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审核备案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该系统中记录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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