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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收购的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对其资产)

某房产大厦因项目公司后期资金不足,变成“烂尾工程”。


税务律师接受该民营企业委托后,经分析,股权收购方式虽然简单,且无税赋成本,但却保留了原项目公司,而该项目公司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不能享受所得税以及增值税返还,这对后期售楼不利;项目转让、联建、合建方式,虽然规避了原项目公司的隐性债务,但移转不动产的税赋无可避免;委托开发方式虽然前期税赋不大,但后期项目移转,将导致更大的税赋。


经综合比较,律师决定采纳如下方案:先由该民营企业成立一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再由该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兼并可蒙房地产公司,项目随公司而转移,而国家法律法规对兼并明确给予税收优惠,免征不动产移转中的增值税、土地增殖税及契税。对于吸收合并中的债务风险,则采用由被兼并方提供担保的方式予以防范。


该方案已正式采纳并实施,大厦又重新恢复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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