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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税点点税务筹划(香港税务筹划怎么审税)



一、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


大卫先生是美国居民,打算来我国居住一年半,本来计划是2018年1月1日来中国并于2018年5月30日回美国。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大卫先生对其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决定于2018年2月10日来中国,于2018年7月10日回国。这样,虽然大卫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了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这两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并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大卫先生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税法依据: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分类


我国税法上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国税法居民,一类是非中国税法居民,前者称为居民纳税人,后者称为非居民纳税人,前者的所得无论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都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后者只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才向中国政府纳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有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2、从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一次离境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 90日的。


三、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总结


居民纳税人判断标准合理安排居住时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从而达到避免无限纳税义务,直接减少纳税绝对额而取得收益。


看到这里,在这个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中应该选择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相信大家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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