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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公司安装队的税务筹划(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如何纳税)

第三阶段


7、随着“放管服”的持续推进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税务征管领域也在随着时代发生变化。其中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代表的,征管手段由审批改为备案再到备查,预示着税收征管方式进入了新的阶段。而金税三期的全国上线,更是将税收征管快速拉进了数字化时代。






税务咨询的路在何方呢,我不断的在思考。




8、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看这句话,“税务筹划就是把企业应纳的每一分税都交了,把企业应该享受的每一个税收优惠都享受了。”从这句我曾经引以为傲的总结上去找一下突破口。不知道大家是否发现,这句话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就是这个经济行为的纳税义务是确定的。即应不应该纳税、纳什么税、纳多少税都是确定的。而实务中,纳税义务很多时候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具体而言,不确定性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业务的不确定性


同样一个经济行为可能有不同的外在表现,不同的处理方式将会导致纳税义务的不确定。这些不确定性是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决定的,本身不可避免。如我们大家耳熟能详的:


销售门窗附带安装的业务;


修电梯和中央空调是修设备还是修房屋;


餐厅的堂食与打包的问题;


面对经济的复杂性,税务机关只能一次次的打补丁,一次次的进行人为的硬性划分。但是市场和业务是复杂的,硬性划分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歧义。实务中,总有令人猝不及防的灵魂之问:我们养鸡场同时销售鸡粪,鸡粪属不属于免税的自产农产品?


由于有了以上不确定性,税务筹划有了空间,征纳双方开始了各自的攻防之战。


租厂房时可以将厂房和设备分租;租办公室可以拆分一部分物业服务费;福利费性质的年会可以变为年度总结大会。那么赠送给客户的汽车(货物增值税、个税)是否可以改为长期使用权呢(服务增值税);如果这辆车上印上我公司大大的企业名称和logo,算不算客户在帮我提供市场宣传服务呢,我是不是不仅不应该确认租金收入反而应该支付一笔劳务费呢(收入变成本)?




(2)税法本身的复杂性


我国现行18个税种,从法律、法规、规章到规范性文件,加上地方政府文件,构成了庞大的税务政策体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不要说将其通读一遍,即使是将所有文件全部找到都不是一件易事。为帮助纳税人更好的了解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通过12366热线、线上纳税咨询等窗口给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不过,我们经常发现很多咨询工作人员都会在回复的最后加上一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出现这种情况,一种原因是某些问题必须根据纳税人遇到的具体问题综合分析后才能给出答案,而提问人可能存在表述不清或者存在重大遗漏;而另一种原因则是,咨询人员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自信,认为自己的回答就是准确的,纳税人如果拿着回复去办税,结果很有可能会不理想,故只能回答“仅供参考”。




我们以土地增值税某问题的回复为例,来体会一下:




问题:房地产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竣工前是否可以入开发成本?


内容:你好,很多人认为一般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入的管理费用,但对于房地产企业,达到竣工备案之前的土地使用税应是土地成本的一部分,要入开发成本,待竣工备案后再交纳土地使用税才入管理费用。对此总局并无明文规定,只是会计准则和税务文件例举时是说的入管理费用,没有对房地产企业的明确规定,各地税局掌握不尽相同,故请教总局如何处理。另,一些专家认为土地使用税是土地使用费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脉相承,故两者可以等同处理,不知有无道理。


请总局回复,不要总局转广东省局省局再转市局然后就无下文了,明确回答一次好不好。


问题回复: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对于你所提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够明确,但这一问题对企业所得税实际影响不大,主要涉及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算问题。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3/01/15




请大家可以仔细体会一下文中的红字部分,非常有意思,值得看几遍。




3、人为理解的差异


我经常说汉语言博大精深,魅力无穷。具体到税收政策上,有时候可能就没有那么美好了。举例如下:


一家企业拥有一大块土地,原计划修建厂房,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动工,于是就临时租给附近的农民种蔬菜、收点地租。这块地交不交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的理解:这块土地现在用于种蔬菜,就是农业用地,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不用交税。


某税务机关人员理解与之不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农业用地免税,具体条文是这样的,‘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看见‘直接用于’四字了吧,你如果直接种蔬菜,属于直接用于农业,当然可以免;但你却把它租给农民种,自己收租,是租赁业务,所以不能免。


大家觉得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观点正确吗?


我见过最极端的案例发生在西部某省份,某企业申请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说:你不符合条件,因为你不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


问:您觉得哪里不具备合理性了?


答:你仔细看看59号文第五条第一款: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你都来我这申请免税了,还不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吗?这一条就是说的你这种情况,所以你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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