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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初晓璐通过延时摄影的方式拍摄大量照片后,通过选择、剪辑、配音等后期制作,将其制作成“北京[Time]——大美帝都延时摄影”。被告包图公司系包图网(www.ibaotu.com)的经营者,该网站提供了“北京[Time]——大美帝都延时摄影”作品供用户付费下载,并注明该视频的著作权归包图公司所有。根据包图公司提交的包图网后台信息,被控侵权视频由名为“高青”的设计师于上传,包图公司通过案外人向该设计师的银行账户支付2,440元。2019年3月4日,初晓璐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包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8,000元,并在官网发布致歉声明。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包图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五十三条的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系作品发行者及出租者,侵权作品著作权的受让人并不符合法条有关合法来源抗辩主体的规定。并且,不能将法条所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主体扩张至著作权的受让人。原因在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合法来源”并非是指著作权权利具作者有合法来源,而是指作品有体复制件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扩张解释将有悖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包图公司虽不得依据著作权法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免除其法律责任,但其侵害原告著作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仍应考虑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因包图公司在对于被控侵权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5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一、包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初晓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400元;二、包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包著作权人图网(www.ibaotu.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登载致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包图公司负担;三、驳回初晓璐的其余诉讼请求。2019年12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邻接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称为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表演者人身权利有:


(1)表明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2.版式设计者权


版式设计者权,指的是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编辑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权包括:广播组织可以禁止未经许可者。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指任著作权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客体




一、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条件:




(1)独创性


首先,独创性中的“独”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典型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系自己独立拍摄,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其次,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绘画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二、作品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种类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视听作品


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前,该类别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该类型作品形态不再受制版权于创作手法的限制,而是关注创作结果形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此为兜底条款,用以涵盖立法者未能预见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无法归入前述分类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更改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著作权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于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




三、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其他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及其他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或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著作权保护期


根据不同的权利内容,法律给予是指其不同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对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及其他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是指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著作财其他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一般对著作权的归属只能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






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的利用分为转让、许可、质押。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的支配,它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应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刊登作品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称为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或他内容。




2.许可使用的种类




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




(1)独占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作品,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




(2)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同样的条件继作者续使用作品,但不得再许可第三人进行同样的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提起诉讼。但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3.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著作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权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著作权人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4.著作权的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著作权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1. 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3.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版权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又称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又称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发行权权利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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