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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的审计署(行政事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内部审计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审计机关的职责包括:一是,审计机关对本的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行政职能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三是,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定位融机审计署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等等。那么,审计署是否依上述的二,对中央银行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依据法理,“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规则,审计署不能审计中央银行的财政收支。


我们可以从审计机关职权来分析: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内部审计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因审计机关是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部门,其不能审计本级人民政府。中央银行尽管是国务院的部门,但中央银行的财政收支为国务院的组职能成部分,因此,通过规定审计署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特别明示,排除对中央银行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


附:审计法“审计机关的职责”的法考内容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共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事业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职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的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定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行政的行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事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行政职能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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