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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书(个人股权转让情况说明)

财经网资本市场讯,1月12日,因股权转让公告信事项息披露不准确、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后续重要进展等问题,江南水务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


经查,江南水务关于说明转让东方骄英海洋书面发书面通知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骄英说明”)股权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以下书面违规行为:


一是股权转让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江南水务于2021个人年3月27日发布《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37%股权的公告》,称股东上海骄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惟德能源科技有情况限公司均放弃本次交易的优先受让权,上述信息披露不准情况确。


二是未披露股权转让事项后续重要进展。江南水务发布上述公告后,陆续收到东方市人民法院冻结东方骄英股权的保全裁定书、无锡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止决定通知书》。上述两个事项均为股权转让的后续重要进展情况,江南水务未予以信息披露。


江苏证监局认为,江南水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事项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通知书82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表示,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个人理股权转让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南水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书面通知场诚通知书信档案。江南水务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信息披股权转让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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