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从今天(12月21日)开始陆续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查询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其中从今天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查询系统庆、总局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发票中实行专票电子查询系统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平台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电子、山西、内蒙古国家、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税务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税务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查询票方范围为全国。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平台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国家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发票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新疆规定等增值税与增值税纸质新疆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国家税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国家税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电子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总局2位为13。发票号码为增值税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据悉,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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