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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怎么开展)




一、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现状



在欧洲地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的一般模式是通过设立专业化的子公司运营操作来推动国际保理业务全面发展。目前在我国内地市场,保理业务仅仅作为一项产品或单独的业务交由某些相关部门来管理推动,几乎没有设立单独的经营部门,更不会运用附属子公司的形式来发展保理业务。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数据可得,相比较于2015年24000亿欧元,2016年全球保理业务的总量下降了12亿欧元。因此,在国际保理发展进程中应该持续加强信息的传达和监督,把自律组织在行业间的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探索实施商业保理行业财政扶持政策,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风险类型



我国国际保理绝大部分业务是由商业银行来推广,其中国内保理业务占据大多数。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进展迅速,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业绩,同时也存在风险无从转嫁的问题。从世界各国发展保理业务的经验来看,保理商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出现在保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中,比如进口商的账业务款回收困难、进出口双方存在信用风险、目标客户定位混乱、缺乏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操作风险等等,具体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控制行业风险



就全球国际保理业务措施发展程度来看,欧洲的英、法、德等国家的保理业务规模相对较大。欧洲国家保理商数量和保理业务量都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国外的商业保理业务发展较早,保理商累积了先进的业务经验,加之完善的制度法律环境,使国外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领域具有极大的优势和国际竞争力。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被认为属于类金融行业或者金融创新行业,由于行业本身定位模糊,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商业银行保理从业人员普遍缺乏识别客户信用等级的能力,目标客户定位不准确。大多数商业银行将目标客户定位在已经成熟的集团企业,而忽略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对于优质的成长型、具有较强内外贸易现金流的中小企商业业而言,保理业务对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获得资金速度的有效运作,将产生极大的积极作用。此外,从业人员在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导致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能够按照企业的实际状况将保理业务与企业的需求有效的结合。



2.2信用风险



在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保理融资,帮助出口商收回货款款项,因此,出口商的行为将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利益。当商业银行对出口商资信情况了解不够全面,会导致商业银行面临隐患。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履约存在瑕疵时,进口商有理由拒绝付款会对银行造成货款无法回收;进口风险商刻意措施隐瞒自身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也会导致银行面临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会遭遇控制进出口商欺诈的风险。



全球贸易领域大部分是买方市场,中国大多数企业不得不采用赊销的方式来进行对外公司贸易,然而在我国合同的约束力不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竞争压力大,资本实力较弱和内部系统管理问题,在买方强势的风险交易中,就会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中小企业就很难按时从强势买方那里取得相应的货款,对中小企业后续的发展雪上加霜。我国整体商业环境的现状,也将导致商业银行会产生贷款资金无法及时回池的风险。



2.3操作风险


保理业务提供的是综合性很强的金融服务,其所涉及业务范围包括贸易性融资、应收账款的处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相关的内容。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其服务范围广的特性,决定了它本身是一项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金融业务,因此对于从事保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专业性的要求高。在处理保理业务各项手续时,相关文件和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并不是按照统一的格式来进行的。由于商业银行缺乏专业性的机构和人员,在审核相关文件时对其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无法准确判断。而且大多数商业银行在保理业务的实际操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缺乏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将复杂的手续电子化等业务。


由于商业银行自身金融服务的特性,大部分商业银行内部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贸易纠纷的产生与保理双方发生合同履约困难等业务问题,缺乏专门性的争端解决机构。这就导致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遇到争议时无标准可依的风险,无法保证进口保理商不因为利益原因偏向进口企业,在贸易争端中,将责任推给出口企业和出口保理商。


2.4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包括两种:一种是国际惯例与我国法律不相容;另一种是贸易国对适用法规选择的不同。在我国仅有的涉及国际保保理理的法律法规中,对国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纠纷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国际上现行的几部法律相比,我国对债权的监督和转让几乎空白公司,司法实践活动没有具体法律支撑。在我国银行在保理业务中发生法律风险的时候没有合适的处理方式,不能适应贸易全球化和资本融资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国际保理业务其核心内容为债权的转让即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的转让。我国在转让债权的规定上允许双方转让债权,但国外许多国家明确规定了债权不可以转让。银行在处理出口企业申请保理的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上也没有十分详细的规定标准,在对保理商所在国家的保理法规选择上,如不了解进口保理商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债权的约束,在进出口贸易中,如果盲目的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的债权,会存在债权不合法或者对债权转让不完整而导致银行保理面临债权不能兑现的风险。



三、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在2015年与2016年商务部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分别发布了《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方便商业银行更好的监督管理企业行为,和银行自身行为规范。然而,在我国国际保理这种新型金融工具,急需一套完善的操作规范和制度法律为其做支撑。司法机构应尽早出台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对我国保理业务进行明确规定,减少贸易纠纷和摩擦。



3.2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首先要建立国家层面的宏观信用管理体系,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运用进行规范管理。其次设置专门机构为保理商提供信用评级管理和信用担保等服务。最后要加强进出口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自身的风险商业防范意识和诚信意识,创建良好的商业市场环境。


3.3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必须要构建专门性的贸易争议处理部门,业务部门根据处理开展的程序与规定结合具怎么体的贸易怎么纠纷案件进行追踪,对贸易纠纷的处理情况及时跟进并作出反馈。当前国际保理商协会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国际保理仲裁体系和规则,但是我国仍然是依靠地方法院判决来解决国际保理争议,法院人员缺乏专业性知识,不利于国际保理业务纠纷的解决。采用仲裁可以弥补司法与行政机关的处理,发挥仲裁的公正性优势有效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3.4 提升保理业务服务质量



商业银行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保理商的经验,提供相关跨行业的综合金融服务。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分散风险,融合多种保理业务模式,开创新的国内保理开展产品。借助商业银行本身的资信体系管理优势,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采用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授信额度等方式为外贸企业提供多方位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同时,要加强保理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学习。邀请专家进行国际保理業务培训,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组织的专业课程学习和考试,获取从业资格证书,提高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和实务操作水平,以确保保理业务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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