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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助力金融企业发展)


四部委发布的通知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人民币,下同)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上述优惠的人员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四部委发布的通知还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部委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等部委同日还公布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都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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