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伙企业取分红收入,无论该分红收入是来源于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个人合伙人都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差别化股息政策适用的主体均是个人,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及新三板企业的股票取得的分红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2问:丽姐,合伙企业取得了除了分红收入以外的收入个人合伙人按照什么税率来交税?
答:合伙企业取得了除了分红收入以外的收入,其中的个人合伙人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3问:丽姐,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收益比较高,适用5%-35%的税率太高,有什么合理合法的税收政策可以利用么?
答: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收入较高,丽姐给出两个建议供参考:
第一个建议:
如果股权转让收益高的合伙企业是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法律法规财税〔2019〕8号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建议:
一、有限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权(未上市),其中几位合伙人要退伙,然后合伙人全部同意由外面的几位合伙人进来承接他们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这样的退伙,几位合伙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20%)来缴纳合伙企业份额增值部分的所得税。
新合伙人承接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原合伙人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第一: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单独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不能享受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差别化股息优惠政策;
第三:合伙企业除了分红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应当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经过备案的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照单一基金核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如果是合伙人个人直接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增值额的20%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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