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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的扣减方式按照定额量扣减还是按照实际使用量扣减?

法院裁判理由:关于扣除甲供材金额问题。双方的争议在于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料价格后是直接扣减该数额还是按照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额进行扣减。根据一审判决认定,鉴定中将甲供材金额49842437元计入工程总造价,但是仅扣除了东阳三建实际使用的49638180.99元,东阳三建解释称,该差额部分为其施工所节省,余额利益理应由其享有。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的计算方法标准不一致,而且,作为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的钢筋和混凝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材料,定额系正常施工过程中的标准用量,东阳三建关于其施工节省下来即可由其享有的主张,理据不足,故以鉴定数额进行扣减为宜,即扣减49842437元。一审判决的此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三言两句:甲供材料的扣减究竟按照定额耗量扣减还是应该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扣减,本案予以明确。作为承担建设工程主要质量保证的钢筋和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允许节约的。至少在法院裁判时,如果按照客观使用的材料进行扣款,那么就变相支持了偷工减料。但我们同时认为,定额中材料数量预留有一定比例的消耗,管理水平比较高的单位可以将消耗量降低到定额规定的水平以下。这种因为通过管理的原因降低材料的浪费也应该提倡。因此,如果本案再做得细一点,计算出节余材料是否在耗量范围内。如低于耗量,法院的处理方式应该会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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