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例增值税疑难问题开篇语》
文/ 第三只眼
且以探讨,共同推进,减少争议,统一规则。
增值税疑难问题一:跨地区预缴增值税,四种情形,四种境地,四种问题(四)之跨地区出租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缴融合在一起有多复杂
跨地区出租不动产,也是要在异地预缴的,当然这个预缴看起来还是挺复杂的。
纳税人 | 不动产项目 | 机构所在地计税方式 |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 | |||
计税方法 | 税率或征收率 | 计税方式 | 计税依据 | 预征率 | ||
一般纳税人 |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 简易计税方法 | 5% | 销售额 | 销售额/1.05 | 5% |
一般计税方法 | 11% | 销售额 | 销售额/1.11 | 3% | ||
2016年5月1日取得的不动产 | 一般计税方法 | 11% | 销售额 | 销售额/1.11 | 3% | |
小规模纳税人 | 房产(不含住房) | 简易计税方法 | 5% | 销售额 | 销售额/1.05 | 5% |
注:其中对于取得的,有一个特别情形: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跨地区出租不动产,上面的情形更多是讨论“经营租赁”,于此我们要看如下的更多有用的信息:
问题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预收款,即使租赁没有开始,也是要视为纳税义务发生,此时在异地预缴即可。但有一个问题,比如租赁开始,一起付了半年的房租,是不是只有每个月作权责发生制的应税收入,而其余的未到“转销”时间的视为预收账款呢?小编是绝对反对这样看似合理的理解的,因为这不是分期收款,分期书面约定收款时间,那也是没有收到的前提,现在都收到了,自然符合基本的纳税义务发生的,因此小编赞同收款说。不然大家想想,计息贷款服务,是不是也权责发生制?而我们的53号再三强调是收息日,就是这样的意思。
问题二:征管税务机关
对于不动产租赁,当下转让不动产(房开企业除外)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由地税机关代征及代开具发票的。而出租不动产,则是由国税机关征收,异地也是一样。
问题三:经营租赁的适用税率问题
如果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动产租赁是5%征收率,土地使用权租赁视为不动产租赁5%,动产租赁是3%的征收率。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为11%税率,动产租赁是17%税率。
问题三:租赁与包水电、不包水电等的困惑
对于长租房,如在宾馆中,可能签订的也是租房协议,但是如果提供服务,则属于住宿服务,还有类同的会议服务等,这是按服务来的,主要是里面有没有相应的服务体现,而不是单独的租赁。
不过大家可以想想,有时你会认为服务更有利,但不一定。因为对于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租赁不要服务,征收率按简易选择了,会降一点儿,不过有时合同约定的很清楚,还是服务。除非公司雇佣一个人来打扫自己的卫生等服务了。有点空间大家可以看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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