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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涉及善意第三方吗(普通动产不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小项能否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民法典》第311条的 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无权处分、买方善意、买方支付的费用合理、已经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一,郑阿姨虽然是王大叔的妻子,但是其没有权利出售王大叔自己的房屋。郑阿姨并未取得王大叔的同意,就私自携带假冒的王大叔将其房屋出卖,郑阿姨的行为显然是无权处分。


第二,虽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出卖方王大叔由其妻郑阿姨代签,但基于王大叔与郑阿姨的夫妻关系,小项有理由相信郑阿姨能够代王大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郑阿姨承诺其愿意承担该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法律责任与义务,更承诺房屋所有人王大叔会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郑阿姨提供了王大叔有效的身份证和王大叔房屋的房产证,且房地产管理处也审核无误,这足以让小项坚信郑阿姨带来的男子就是王大叔,所以小项在整个过程当中是善意的。


第三,本案无相关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345万元 不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可以认定小项支付了合理的费用。


第四,房地产管理处已经为小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小项的行为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四个条件,小项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大叔则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郑阿姨的行为侵害了王大叔的利益,王大叔可以要求郑阿姨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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