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遗失物被第三方善意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取得 善意第三人)

南昌孙律师​


之前有个非法学朋友在考法考时,问到我为何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这背后涉及一些法理知识,可能有些小伙伴也有类似疑问,故写此短文略作解答。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了善意取得的要件,但它的适用前提要求被处分的“物”须系占有委托物,而第312条规定的“遗失物”并非是占有委托物,而是占有脱离物


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依据为所有权人是否基于自己意思丧失对物的控制。


在占有委托物情形,当事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对物的控制交予别人,他应当意识到当该物脱离自己的占有,会有被控制此物的无权处分的风险。而他仍然将该物交予他人控制,意味着他愿意或默认承受这种风险。既然如此,那当“物”被他人无权处分时,则应该优先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即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


这个“锅”,权利人“背”的有理有据!


相反,如果所有权人并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其对物的控制 ( 如在遗失、被盗的情形) ,他就不应承担该物被无权处分的风险。正所谓,防不胜防,总不能叫所有权人天天抱着“物”睡觉。此时,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没有足够理由优先所有权人的权利。


对权利人而言,毫无理由的“背锅”自然要说不!



说白了,在占有委托物情形,权利人有错,所以能够适用善意取得(优先保护第三人);而在占有脱离物情形,权利人没错,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优先保护权利人)。体现了民法的过错原则。


当然,也有小伙伴说,《民法典》第312条只规定了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没有规定盗赃物也不适用啊?



那我恭喜你发现了盲点……其实为何没有规定,道理也很简单。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形……既然已经规定了遗失物不适用,而权利人对遗失物的丧失占有往往比对盗赃物的丧失占有所具有的过错程度要低的多,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那性质比遗失物更为严重的盗赃物,自然更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