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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私人资产使用权协议(使用权资产 合同资产)


4月1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京仲裁委”)判决一项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北京仲裁委判决委托合同有效,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几乎全面退出中国,但是国内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挖矿”并未销声匿迹,甚至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仍旧猖狂。


本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发生在2019年的委托案件,本次仲裁焦点在于该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北京仲裁委认为,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 BTC 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不得进行交易。


刘扬向记者表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才应当受到管制,而并非全部业务。委托购买并保管比特币的行为,并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北京仲裁委判决文件指出,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并未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同样是禁止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北京仲裁委认为,本案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虚拟货币,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即申请人为委托人,被申请人是受托人,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虚拟货币。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适用上述规定。故此,本案合同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早在2020年7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谨发表文章《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文章指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比特币类纠纷处理,对于新兴事物,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去对待,而不应一棒子打死。需要慎重使用合同无效判决,有部分审判中直接将比特币类交易合同定义为无效,王谨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从法律视角对待此类行政监管领域的禁止性规定,还是以不过度干涉为好。


防范虚拟货币新型犯罪


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委托购买并保管的合同纠纷判决,我国各地法院、仲裁委判决不一。例如2021年12月,北京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代理合同无效案。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尽管案件情况不同,各地法院、仲裁委判决也各有理由,但是我国对虚拟货币非法炒作、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持严打的态度是一贯的。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也指出,当前大量利用跑分平台加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利用USDT(泰达币)危害最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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