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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资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吗)


齐精智律师


合伙企业中法人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在实践中越来越多。法人作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所得税。齐精智律师提示法人作为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相比个人作为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各有利弊。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法人合伙人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该按照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二、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被投资公司股息红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企业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股息红利不可作为免税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合伙企业亏损时,不能抵扣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8)159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的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其亏损应该由将来自身的经营所得来弥补,不能将亏损分配给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的,法人合伙人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25%依法纳税。


1、合伙型私募基金对外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故,合伙企业因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在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相关损失后,以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适应25%的税率征税。


五、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只适用个人投资者按照20%的财产所得缴税,不包括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的,法人合伙人按照25%企业所得税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法人作为私募基金合伙人无论取得股息红利还是股权转让收益都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作为合伙人对股息红利只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股权转让所得要缴纳5%-35%的经营所得。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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