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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费入开发间接费(汽车保险费与汽车出险的关系)

本报讯 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维修,当事人选择租赁相同类型的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租车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主张“租车费用是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能够成立吗?日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生效判决给出了答案,保险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据介绍,2021年2月16日,家住贵州省桐梓县尧龙山镇安宁村的村民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兰海高速公路由重庆往遵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桐梓路段凉风垭隧道处与前方饶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饶某无责任。


事发后,饶某在车辆修理期间,租赁了相同类型的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并产生了每日租金700元,车辆修复时间102天。因涉案车辆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为100万元),保险公司主张肇事车辆在修理期间产生的停业费用为间接损失,不予理赔。为此,饶某依法将王某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图为张绍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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