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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目前常州两级法院正在实施推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执行年”1 4专项行动,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为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面向对象:常州两级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为企业且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案件受理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请签发《执行调查令》,并在《执行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三、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案件受理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受理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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