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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营改增造价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四、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合同节税签订技巧


一、建筑企业工程报价的确定及总承包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一)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 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招投标合同中投标价的确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建筑企业的工程报价如下


税前建筑工程报价=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设备费用 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 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用 不含增值税的管理费用和规费 合理利润


1、非EPC建筑工程报价=税前建筑工程报价 税前建筑工程报价×11%


2、 EPC建筑工程报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 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 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 合理利润) 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6% 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11% 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11%


(三)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1、尽量与业主签订包工包料合同


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业主,在策略上,我们一定要签包工包料合同,这样会更省税。为什么签包工包料合同更省税?


(1)材料费税负:营改增以后,如果签包工包料合同,我们给业主开发票,一定要按11%计算税额。可是,材料和设备是施工企业自己采购的,可以抵扣17%。这样一来,材料费、设备费下降6个点, 对于总报价而言,税负下降60%*6%=3.6%。


营改增之前,企业要交3%的营业税,乘以60%,那么所交的相应营业税为材料费、设备费的1.8%。也就是说营改增之后,我们在材料费、设备费这一块,就少交3.6% 1.8%=5.4%的税。


(2)人工费税负:营改增以后,人工费这一块是按照11%计税的。但是,我们是外包给建筑劳务公司的,建筑劳务公司是按3%简易计税的。所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给总包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总承包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个点。而总承包给业主开是11%。对总承包而言,人工费增加8个点。人工费按30%计算,那么人工费所占的税额是2.4%。


材料费、设备费降低5.4%,人工费增加2.4%,总体来说,整体税费还是降低3%。这是比较理想情况,在实际业务发生中,有部分材料(砂石料)和设备费是取不到发票,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我们退一步,材料和设备40%能够取得增值税17%的专用发票,则整体税负与营改增之前相比,还会降低1%以上。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签包工包料合同,建筑企业税负肯定会下降,签包工包料合同是上上策!


(三)建筑企业总承包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2、在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程报价是(裸价 裸价×11%),则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按照3%向业主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3、在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程报价是(裸价 裸价×3%),则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按照3%向业主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绝对不能注明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按照11%向业主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4、在与业主签订甲供材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工程报价是(裸价 裸价×11%),而且业主强烈要求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企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按照11%向业主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则建筑企业一定要争取业主买的材料在整个工程所用的材料中所占的比重很低。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l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l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l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l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二)“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可以大概计算出“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式选择的临界点。



l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选择的临界点:


l 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为A,则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办法下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l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l 应缴增值税=A×11%÷(1+1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


l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l 应缴增值税=A×3%÷(1+3%)=2.91%×A


l


l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l 9.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


l 推导出:


l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7%×A


l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l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 A


l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l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 A


l


l 【结论】


l 甲供材料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l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l 具体是:


l 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l 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1%÷(1+11%)-【(600-200)×17%÷(1+11%) 100×11%÷(1+11%)】


=79.27-(61.26 9.9)


=8.11(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200-100)×3%÷(1+3%)=20.38(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22[400万元÷(1+11%)×(1 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800万元=385.44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27万元增值税(20.38-8.11).


江苏省某企业委托一个中国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题乐园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份6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500万元;安装部分400万元。中国京冶将其中100万元的机电安装工作分包给中冶建研公司。(假设购买材料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1000-500)×11%÷(1+11%)-【(600-500)×17%÷(1+11%) 100×11%÷(1+11%)】


=49.55-(15.31 9.9)


=24.33(万元)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交增值税=(1000-500-100)×3%÷(1+3%)=11.65万元)


因此,当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05.4万元[100万元÷(1+11%)×(1 17%)]<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500万元=234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12.68万元增值税(24.33-11.65).


(四)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 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业采购的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8.18%ד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结论】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但是该比例主要适用于机电安装、钢结构安装和装修行业,对于土建工程,考虑到沙石料、混泥土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该比例大约为29%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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