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2016年42号公告 关联申报(关联申报2016年42号公告)






关联关系



2016年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2号公告《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中,罗列出判断关联关系的具体条件:




  1. 关联关系中的一方需持有另一方股份总额的25%以上,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间接持有;或者两方都持有第三方股份总额的25%以上,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间接持有。
  2. 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一方的借贷金额占到另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也可以形成关联关系。
  3. 存在持股关系的双方,持股比例虽未达到第一项的标准,但是其中一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另一方为其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
  4. 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第一项标准,一方可以控制另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
  5. 两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半数以上由第三方委派;或者一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半数以上由另一方委派。
  6. 实质上存在其他共同利益的双方。



关联交易与《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并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如果与关联方存在业务往来那么就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如果居民企业存在以下情况,需要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 居民企业属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上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 居民企业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